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558定案

我認知中所謂的定案,是規劃設計之後的接近最終版本,柱位,立面開窗,管道間,是幾乎不更動的,然後才有所謂的決定要送照。所有的檢討,法規、消防、水電等,都是在所謂的定案之前所被進行的。
如果設計的慾望不能經由自己的約束而得到適當的控制,事情永遠作不完,圖面永遠無法收斂,即使開工,圖說不一致,興建的成果風險更大。設計的最終責任在簽證者身上,不過,這不是本文想討論的事情。送建照本身在我認知中是重要的事情,雖然有所謂的「變更設計」。變更設計的發起人應該是業主。因為業主的需求改變或是法令改變而牽動業主的需求。變更設計的啟動點應該不是設計單位,除非設計有嚴重瑕疵,但這些事情應該在清圖的過程之前應該發現,而不進入定案後才發生。
我心目中的設計流程是,法規收集,草案研擬,配置,法規檢討,初步設計,會結構檢討,細部設計,會消防水電結構檢討,調整,定案,送照,施工圖繪製,協助業主發包。
我所謂的定案之後,應該是沒有、幾乎沒有調整立面的空間。如果有,那還不叫定案,只是細部設計。這一顆小地雷,我的確沒有很大的意外。
有些事情,學不會自律。就沒有效率。
這個教訓要記住。
這個教訓的關鍵字是:消防審查、有效開口面積、無開口居室,副本圖。

1 則留言:

黃亮儒 提到...

消防審查確實繁瑣,常牽涉到建築物的開口、面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