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 星期日

497立場與觀點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期]890210[發文號]89營署建字第56020號 [受文者] [正文收文單位] [副文收文單位] [法條條次]56020.89 [法條條文]主旨:檢送「研商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配合辦理。
六、結論:
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惟實務上查證建築師是否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仍存在舉證上之困難,為落實揭建築師法規定,應請各單位確實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落實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本部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項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適時抽查,抽查之建築師,應親自到場說明。
(二)建築師公會為查証建築師是否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洽請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提供該建築師之出入境資料,如發現異常,立即移送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查處。
(三)請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所屬會員,有關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應確實委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並直接與開業建築師接洽辦理委辦事宜,以配合落實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之規定。
(四)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導各級政府工程主辦機關落實有關公有建築物,應委由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之規定。


我終於瞭解,為什麼有這麼多的未持有台灣建築師證照的建築設計大師了。
本文不討論這些大師的道德上對不對,只是發現一件事情。
「……實務上查證建築師是否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仍存在舉證上之困難。……」這句話真是重點。
建築師法第26條: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這條法令的行為有三部分:
1.允諾
2.假借其名義
3.執行業務
思緒細述如下,
1.允諾行為的舉證:
如果建築師親自簽名,(親自蓋章就不用期待了。)法令上認定為「親自執行業務」,所以事務所的建築師,可以不會開機,或是不會出圖。(不會曬圖就太誇張了喔!)允諾是一個意思表示的行為(例如:我答應要借你錢。),而不是一個作為遂行的行為(例如:我真的有借你錢,你也拿到錢了。)當然很難認定甚至舉出證據。
2.假借其名義行為的舉證。假設A為合法開業建築師,B為執行業務人。怎樣才算假借呢?情形一:B執行業務時,自稱為A建築師的設計師(當然不會說是A建築師本人囉!)然後幫業主服務。情形二:B執行業務時自稱自己是B建築師,事實上還沒有證照。怎樣算是假借其名義呢?
情形一,每家事物所的同事大該都曾經在建築師外出時,業主還訪,幫忙將客戶所需的服務完成,這樣算假借其名義嗎?若公司授權職員,當客人進門時招呼,然後聊到設計,然後又動筆畫了些草圖溝通,算不算是假借A名義執行業務呢?
情形二,我以為B是違反第一條「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和第九條「建築師在未領取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還沒有通過考試及格,自稱建築師違反第一條。未領取開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違反第9條。
3.至於執行業務,我則認為不是重點。因為根本只有少數小事務所,才會從打掃畫圖送照,通通一手包辦的。絕大多數資金沒有問題的還是為聘僱同事共同執行業務。

從發文可以理解,政府進行舉證的手段有四:
(一)…適時抽查,抽查之建築師,應親自到場說明。
(二)…出入境管理局,提供該建築師之出入境資料,如發現異常…。
(三)…並直接與開業建築師接洽辦理委辦事宜…。
(四)…應委由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之規定。
字裡行間充斥著「親自」、「直接」。感覺是不科學的觀念。經營管裡的過程,信賴與授權本來就是重要的管理技術。「公司不賺錢是不道德的」。任何營利事業的重點都是獲利,在公司執行的效率當然是重點,在公司組織內分工合作,裡應外合,才能將公司產能提高。公司繪圖員如果能力提高,對空間圍塑或法令理解提升,就該升任設計師,進行設計執行。如果設計師能力優異,口調表達清晰,應對進退合宜,不管有沒有證照,也應該升任設計服務人員面對業主。猶有甚者,如果設計師能力強到一個程度,從設計、行政、監督工地,都經驗老到,不進公司打卡,甚至核發高比例獎金,是企業經營的各自決策,為何需要在法令上千辛萬苦要求侷限建築師的行動自由?。更何況,最後審查圖說並簽字負責。已經是承攬全部責任了。何需事事親為?限制公司治理與營運作法?

忽然會想看這些東西,想這些事情。是因為最近新聞幾件事情和網路上幾個對話。我總覺得東方人沒有法治的觀念。
中國人說:「治亂世用重典」,儒家思想禮教。這樣的思想深化的結果,當我們在討論一件事「對不對」的時候,通常不是以法治的精神在討論,而是以道德上在討論對不對。清醒的釐清行為對錯,行為認定,並進行以法令為依據的對話能力嚴重不足。
對話討論,或觀察事物,我始終認為,要清醒自己所站住的不同觀點。
是從道德上?法令上?經濟上?還是根本沒有固定而值得信賴的觀點?

1 則留言:

j 提到...

你的論述是在正常事務所下的運作,一般租排的運作是另一種模式。

實務上查證建築師是否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仍存在舉證上之困難
其實不困難,只要請建築師來對圖,就知道是不是他本人在執行業務了。
陳OO(女)簽證的案子,我發過他那麼多案子,從來沒有跟我對過圖,要舉證很難嗎?只是看公家要不要抓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