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498誰是我的客戶?

學生時代,我的觀念是「指導老師是我最重要的客戶。」將各科報告繳交期限列出來,預留完成時間提早作業,尋找共同完成產品的合作團對組員。在簡報日交貨。PP,講稿,現場表演。
考試時代,我的觀念是「各科目是我的客戶,六個客戶騰出六個服務時段,專心服務,產品是年底的六張答案券。」
開始工作,我的觀念是「老闆是我最重要的客戶,完成客戶的期待。或作對客戶有幫助的事情(老闆你要相信我拉那些圖對公司有益的啊!不是浪費時間。),以客為尊。」
08:00-09:40第一個客戶來,原來他星期五來過,也跟職務代理人交代過了,因為他不放心,星期一一早就到公司來找人。每個禮拜一看見他,我就不自覺的精神很好!哈哈!完全沒有週一症候群!
10:00-11:50第二個客戶來,上上禮拜公司趕圖,我跟他取消了一次會議,因此今天有比較多事情需要討論。不過我結構計算送了喔!改樑柱,複委託要多繳的一萬八,可得自行負責喔!
啊!啊要吃午餐了內!一個早上就這樣用完了!嗚嗚!電腦敲不到10分鐘。
下午4:47老闆準時下班,客戶要圖,稍微加了一下,因為晚上我也還有約,加班到7:45,圖傳真給客戶,請客戶回傳意見和下次適合開會的時間,就閃人趕場了。
我一直以「老闆是我最重要的客戶」。這一陣子,我最大的體會是,原來我服務的對象不是老闆而是客戶。

一天跟老闆講不到十句話。
這個禮拜:「建築師,這個工作是分配給我的,我作就好了。」
上個禮拜:「建築師,明天要請事假。家裡有事。」
上上禮拜:「建築師,星期六我可不可以先走,學校有事,要回台南一下。」 (唉!不要針對這句話亂回文啊!)
第一個月的時候,我的圖他都要先審過,然後和業主簡報,我在旁邊作筆記。
第二個月開始,我就都自己處理,法規部分,繪圖部分,公司規定部分,都有專人服務,今天想跟公司撥一點共同勞務來分攤,結果同事說不用了。
因為直接面對客戶,很多事情,需要自己安排,自己決定,我的一個小小的堅持是,從我手上出貨給客戶的草圖,一定包含平立透。(呵呵!考試的時候是配剖透!)這是我出貨的品管。原因很簡單,我完全不相信客戶和自己的專業度。
因為不相信客戶看得懂,所以一定拉透視簡圖。
因為不相信自己的想像,所以一定拉透視說服自己。
如果我是一個老闆,下面的人用更花時間成本的方法做事。我一定白眼。
不過,我好像還被信任著。(也許是我的錯覺也不一定!)
信賴和責任是同時出現的。
筆者認識一個前輩,為了讓自己的徒子徒孫成長(受到真實的洗禮)。不惜,用公司的案子讓同事嘗試新的工作順序(排版軟體)。或是把案件交給同事,從客戶設計會議到結構設計討論等尤其自行負責(管銷概念)只求自己的團對向上成長。(我絕對不會說出來這個前輩是誰的,嘿嘿。不然應徵人數會激增!)
一個職人,得到上級的信任。是很珍貴的機會。信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為公司產品簽證負責,本身有多少風險,我也忍不住兢兢業業了起來。
順當一提的是,我對法令上的不科學,當然指的是正常事務所下的運作之下,關於「允諾他人...」的舉證,和要求親自,要求本人的不科學。我後來歸納,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問題。
法令有時候將建築師視為法人,有時候視為自然人,因此,有這樣的不科學法令矛盾存在。
至於「允諾他人...」,經過我和一位律師和一位會計師聊天的結論。只有醫師沒有親自診療是容易被舉證的,之前劉伯恩想在台中開視訊診療診所,也沒被核准。其中也只有這個職業的關鍵執行過程是和客戶共同完成而且不能假手他人的。律師整理法令、閱讀寫訴狀,上法庭。會計師整理收執單據,整理核報會計資料,建築師設計製圖,和客戶討論。有很多東西不一定需要本人親力親為的,只是都需要最後簽章以示自然人以專業負責。(竟然沒有人知道四師,他們都說三師,原來建築師早就被剔除很久了,嗚嗚~)因此另一種情形的舉證,我還是覺得不容易。至於對圖?對圖的困難度在於:
1.設計人一定要到主辦處親自對圖嗎?好像沒有法令規定內。
2.對圖流利,就代表沒有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嗎?
朋友在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報到至今多年,沒有看過李祖源建築師或劉培森建築師到市府對圖內!對圖不是認定非本人執行業務的重要條件喔。
「89營署建字第56020號」文裡面,就沒有這採行這個手段,可見可行性不高。
當然在道德上,我們當然應該親力親為就是了。在法理上,則可以思考一下,這個世界的法理完整性和邏輯。

2 則留言:

j 提到...

1.設計人一定要到主辦處親自對圖嗎?好像沒有法令規定內。
ANS: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四、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即發給執照;審查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一次通知改正。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90&Itemid=95

親自對圖只是其中方法之一,查稅、查簽名、每次勘驗要求親自到場等等,都很容易抓到的。

artai 提到...

法令是人訂的,是在某一時空背景下,立法者根據主、客觀認知所訂定的,在法沒有修改前,當然要依法執行;但是需要釐清、或是不符時代精神之處,是不是也要改革修法?時代是在進步的,對吼?!
說老實話,我還不太習慣當建築師當到被"抓",也許這是某些建築師把自己做臭了,但是,我還是期待在沒有"抓"到事實之前,稍微給建築師一點尊重(羞~)。